当前位置:首页 > 公估知识 > 规章制度 >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机构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包括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中资保险机构是指中 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资(含外资参股)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资保险机构是指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 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其他中介性质的保险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机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包括法人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 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支机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主任、副主任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 委”)认为需要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其他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须的专业从业经历与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中国保监委负责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包括任职前资格审查、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六条 中国保监委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中国保监委派出机构审查和管理保险机构支公司以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报中国保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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