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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此款第二句,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门规定。
该法紧接着对常见的折扣和佣金与商业贿赂的区别进行了明确:“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对商业贿赂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解释:“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是一致的。从以上规定看,商业贿赂的构成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商业贿赂的主体:行贿人和受贿人
(二)目的要件:销售或购买商品
(三)手段要件:财务手段或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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